理工生科办[2008]1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教职工考勤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
经分院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教职工考勤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职工 考勤 意见
抄送:党政办,人事处,各分院,直属各单位。
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印发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教职工考勤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明确分院教职工的日常考勤,保证分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宁波理工人〔2007〕86号)的规定并结合分院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基本工作制度
分院教职工实行不同的工作制度。分院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确因工作需短时间离开办公地点的,应事先汇报主管领导;教师实行“走班制”,在严格遵守有关教学规定的同时,应合理安排课外的工作时间,尽量避免与学院、分院的公共活动产生冲突,因事外出时应事先口头告知所属研究所负责人。分院领导为专职行政人员的,实行“坐班制”,为教师兼任的,应至少保证三天的坐班时间。
第二条 请假及销假
(一)教职工请假类别: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育假,探亲假。
(二)请假人员应妥善安排好自身管理、教学等工作,确保不因请假(事假,婚假和探亲假)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坐班制”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应事先口头向各行政主管请假,由主管报分院办公室备案;请假2天及以上的则应以书面形式施行,由主管签署意见后报分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分院办公室备案;请假5天及以上的则应以书面形式施行,由主管签署意见后报分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分院公章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四)“走班制”人员请假4天及以上的应事先向所属研究所负责人告知,由研究所报分院办公室备案;请假5天及以上的则应以书面形式施行,由研究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分院公章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五)分院实验室主管、各行政主管按规定向各自主管领导请假,并报分院办公室备案。
(六)教师因业务工作和学术会议需要外出时,应尽量不与学院、分院的公共活动产生冲突,事先要安排好院内工作。
(七)销假并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育假,探亲假的具体规定按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4.请假理由经查实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院内调动)。
(二)旷工期间当月基本工资、院内各种津贴停发。
(三)当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当月累计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学院予以除名。
第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中未作特殊说明的,以“天”为单位计算的日期,均只计工作日天数,不计公休日;以“月”为单位计算的,均包含公休日。
(二)“基本工资”为国家、省、市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津贴”、“地方津贴”、“地区工作津贴”和“地区岗位津贴”之和。国家、省、市工资政策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日基本工资”为基本工资除以21。
来源: 未知 作者: 未知 发表时间: 2008-03-24 13:42:08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