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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关于印发《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研究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1-11-07  来源:未知   点击量:

 

理工生化 [2011]10 号
各研究所: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现将《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研究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研究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研究生 考勤  通知
    抄送: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1年11月7日印发
 
 
附件:
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研究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联培研究生管理办法》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论文研究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分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分院报到,由导师负责安排在我院期间的学习、毕业论文(或工程训练)等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因私请假,应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研究生请假单”,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经导师同意,分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报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批准。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学院和分院组织的各类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具有督促的义务。分院将对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情况进行考勤,考勤结果将提供给学院作为研究生的评奖评优以及分配研究生招生名额做参考。
        第四条 研究生完成在分院的学习和科研工作后,办妥各项离校手续方可离校。导师将作为离校手续办理的第一责任人,若出现因研究生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导致分院工作受到损失,导师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未知  作者: 未知  发表时间: 2011-11-07 11:26:0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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