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生化总支〔2017〕4号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总支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关于印发《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分工会、团委,各研究所、实验中心,各部门:
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将《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总支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7年12月5日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浙江大学党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党委发[2011]120号),以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宁波理工委[2014]31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三条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全体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工作;
(三)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
(四)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
(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十二)学院招生政策及计划的重大调整;
(十三)学院对外合作交流计划;
(十四)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需要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向学校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二)各级(区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涉及学院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推荐;
(四)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项目,重大地方合作项目;
(四)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五)学院重大活动事项;
(六)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学院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各类维修项目、托管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等,均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推荐任免干部,应按照学校有关纪委规定进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全院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经学院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供领导集体研究决策。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院长、总支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宁波理工委〔2014〕31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综合事务部、纪检监督部。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