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生化〔2016〕3号
各研究所、实验中心,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业绩分分配,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业绩分记分办法》(宁波理工科〔2012〕2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纵向项目业绩分只能由该项目负责人分配至项目申请书中所明示的项目成员,且项目负责人本人所余留业绩分不能少于该项目所产生总业绩分的一半。
二、横向项目业绩分只能由该项目负责人分配给团队成员,或立项时已明确的项目成员(科研秘书处备案),且项目负责人本人所余留业绩分不能少于该项目所产生总业绩分的一半。
三、学术论文业绩分由通讯作者进行分配,只能分配给论文作者,且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业绩分不能少于该论文所产生总业绩分的一半。
四、学术著作、知识产权业绩分只能分配给学术著作、知识产权署名作者,且第一作者的业绩分不能少于该业绩所产生总业绩分的一半。
五、科研成果获奖业绩分只能分配给获奖证书上署名的成果完成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分必须高于其他任何成员, 且不能少于该奖项所产生的总业绩分的三分之一。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6年6月1日
抄送:科研部。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6年6月1日印发
来源: 未知 作者: 未知 发表时间: 2016-06-01 16:44:29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