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生科[2007]2号
关于实施《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班导师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发展指导,加强分院班导师工作和班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班导师考核工作,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班导师工作实施办法》(宁波理工委[2006]54号)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科研岗考核暂行办法》(宁波理工人[2003]120号),结合生化分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考核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根据分院学生实际情况,鼓励班导师发挥主管能动性,积极投身班级管理工作,促进班导师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2、考核注重过程控制和目标管理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学生评议与辅导员评议相结合,力求客观、公正。
二、考核对象
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正式聘任的班导师,任期满一学期以上。
三、考核内容
1、学生教育引导工作。要求:能关心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帮助学生纠正错误思想,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目标、塑造良好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关心、关爱学生。
2、班级建设情况。要求:组织好班委、团支委,指导班委、团支部开展工作,督促班团干部做好班级事务,班内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重视团队合作精神建设,促进班级形成团结友爱、充满正气、奋发向上的风气;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班级、分院和学院的各项活动。
3、班级学风建设。要求:重视学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等方面的教育,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提高学习成绩;重视引导学生自觉进行自主性、研究性和创新性学习,全班形成人人刻苦学习的良好风气。
4、学生骨干队伍建设。要求:重视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学生骨干的培养,加强对他们工作方式方法的指导,充分发挥他们在班级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学习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5、指导课召开情况。要求:新生入学时做好学生的始业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大学的学业和生活,明确大学四年每一年的任务、目标,及时消除学生刚进入大学的误解、松懈、迷茫;每学期初,召开上一学期学习、工作总结会和学期计划会,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学期中,召开班级情况分析会、期中考试动员会;学期末,召开考试前的考风考纪动员会;期末离校前,召开放假安全教育会;在专题活动前,召开动员会、指导会和主题班会,帮助学生理解、参与和完成各项任务。认真准备会议内容和讲话材料,使班级指导课有实效。
6、与学生交流情况。要求:能经常与学生交流、走访学生寝室,与学生谈心,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情感,善于发现问题,并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与学生相处融洽。
7、帮助、引导有困难学生情况。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关心、帮助与引导学习、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同学,鼓励他们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为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8、日常工作落实情况。要求:能积极配合分院做好学年鉴定、评奖评优、违纪处分、党建工作、困难生认定、助学贷款、成绩单寄发、纪律和安全教育等日常工作;及时向分院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分院汇报学生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让学生家长了解学生在校的表现情况。
9、工作态度及威信情况。要求: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同学,在开展的各类评优(如德育考评、评奖评优、党校推优等)中,能做到全程把握和参与,做到公平、公正,能得到同学的普遍信任。
10、参加会议情况。要求:按时参加分院班级导师工作例会,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要事先向分院请假,事后领取会议材料,不耽误班级工作。
11、其他工作开展情况。要求:班导师工作用心、投入,关注学生的发展,认真完成学院和分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考核办法
1、班导师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按学院统一步骤执行。
2、班导师考核得分由学生评议分、辅导员评议分和奖励加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学生评议分占80%,辅导员评议分占20%(具体见附件1、附件2)。
考核学年内班级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评议得分的3%和5%的奖励分,但同种荣誉不重复计算且奖励分最高不超过5分。
3、班导师考核得分作为班导师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经分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公示后确定最终结果。
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原则上按年级确定比例)。
5、学生总体印象评议“不合格”高于50%的班导师,即视为学年考核不合格。
6、学年内班级有以下情况者,班导师考核不得为优秀:
⑴有学生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⑵有2人次(包括2人次)受严重警告处分;
⑶有3人次(包括3人次)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⑷班集体有违反学院或分院规定的情况;
⑸有分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的其它违纪情况。
7、班导师的津贴发放按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班导师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8、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级的班导师,按班级分别考核,重复班的业绩分系数计为0.75。
9、担任学生导师未满一个学期不计算业绩分,业绩分给继任教师,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50%计算。
10、考核优秀的班导师由学院授予“优秀班导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本细则自2006-2007学年起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实施 班导师 考核 通知
抄送:党政办,学生处,各分院,直属各单位。
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办公室 2007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