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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总支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关于印发《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   点击量:


理工生化总支〔2017〕3号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总支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关于印发《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支部,分工会、团委,各研究所、实验中心,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的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规范议事程序,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将《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总支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7年11月28日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行党政协同、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条  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宁波理工委201448号) 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学院正、副院长、院长助理,党总支正、副书记。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党总支纪检委员可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一至二周在相对固定时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总支书记主持。院长、书记一般不能同时外出,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由院长或书记委托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每次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送学校综合事务部,并通过适当方式在本学院内公布和通报。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学院工作中的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和干部队伍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的使用、办学资源配置、安全稳定、廉政建设等。

(三)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审议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和规定。

(四)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考勤管理、奖惩等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招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与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院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七)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其他三重一大问题和两级管理中确有必要研究、讨论的问题。


第四章 议题程序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包括决策性议题、讨论性议题和通报性议题。其中决策性议题一般由分管领导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提出基本思路、建议方案和意见,并在会前与院长或总支书记进行充分的沟通酝酿。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汇总议题后,送院长和总支书记审定,院长、总支书记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审定后,党政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以便做好参会准备。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安排上会。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十五条  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以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努力提高会议效率。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发言。

第十七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

第十八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院长、总支书记或分管领导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口头或电话通报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并征询其意见。

第二十条 要遵守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当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执行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应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抄送:综合事务部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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