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生化总支〔2018〕6号
中共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关于印发《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党支部,分工会、团委: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党总支在学院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学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和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宁波理工委〔2014〕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范围包括学院党总支工作中的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讨论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重要问题。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四)研究学院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学院涉及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和学院安全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
(六)其他需要由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程序
第三条 会议的议题,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总支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的主持人确定。
第四条 党总支书记根据议题征集情况同总支委员进行会前沟通、交换意见,多数委员同意上会研究的议题应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条 每次党总支委员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至少提前1天通知每位与会人员,相关材料也要至少提前1 天送达会议各成员,以便阅研,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
1.未经会前审定的;
2.会前准备不充分的;
3.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
4.会上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 议事原则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确来不及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经党总支书记与副书记商议后可及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根据议题和时间安排,有关议题也可在党政联席会议上研究决定。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党总支正、副书记,党总支委员。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讨论议题需要,由有关党总支委员提出,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或主持。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提出议题的总支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及有关政策依据应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并作出决定。
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可采取表决的方式决定,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研究的工作秘密事项。当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四条 凡党总支委员会上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和督查事项处理单形式,交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学院党政办公室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学院领导反馈督办结果。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抄送:学校费英勤书记,党委组织部。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生化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