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学院教学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成立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应由遵守宪法法律,教风端正、治学严谨、全局观念强、办事公正、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教职员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担任。
第四条 委员任期四年,原则上与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同步。学生委员任期一般为1年。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学院教学秘书兼任,秘书没有投票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知悉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教学事务及教学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以及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方面的重大方案;
(二)负责对学院专业(专业方向)的新增、撤并进行初步审议,并组织实施相关调研工作;
(三)负责审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重大调整计划、各专业课程教材(讲义)的编写和选用;
(四)负责各级品牌专业、重点(特色)专业、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等各类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的推荐工作;
(五)负责评审、验收学校和学院教研教改项目,并组织学院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及其它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定工作;
(六)负责对学院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和检查;
(七)完成学院党政联席会委托的与教学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条 委员会决议采用投票表决制,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是否进行通讯投票,须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后应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会议纪要由秘书起草,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利益时,讨论和表决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应当予以公示,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含半数)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关于印发《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理工生化〔2013〕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教务部。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8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