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生化[2012]4号
各班级:
在近期生活园区安全检查中,发现材料与化学工程类103班冯晗等5名同学使用违章电器,形成潜在安全危险。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宁波理工学〔2010〕196号)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相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对材料与化学工程类103班冯晗等5名同学给予通报批评。
违章用电情况: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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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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寝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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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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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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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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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化学工程类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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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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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水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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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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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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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材料与工程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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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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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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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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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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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材料与工程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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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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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水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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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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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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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与制药类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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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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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水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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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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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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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化学工程类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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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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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水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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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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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全体同学能引以为戒,充分认识违章用电的危害性,不使用违章电器,注意排查安全用电隐患,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共建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学生 通报批评 决定
抄送:学生工作部,相关班级,冯晗等5名同学本人。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年3月15日印发
来源: 未知 作者: 未知 发表时间: 2012-03-16 10:36:06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