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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关于印发《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学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9-11-25  来源:未知   点击量:

 

理工生化[2009]13号


 

各研究所:


 

    现将经分院党政联会议讨论通过的《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学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学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课堂考勤管理,促进优良学风创建,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宁波理工学〔2005〕146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按时上课,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的课堂教学、教学实践(实习)、军训、班团活动、第二课堂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按实际学时计算;教学实践(实习)、军训、班团活动、第二课堂等活动,按每半天四学时、一天六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三条 学生因病(病假须凭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需请假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并书面告之相关任课教师。学生请假统一使用《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请假单》,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分院学工办,一份学生自己保管,在销假时收回;因病请假者,需附医院证明。


 

    第四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需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者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有效。若本人无法及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应请同学代为办理;若班导师外出而无法签字审批,应直接找主管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结束后由本人签字确认销假。


 

    第六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如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向班导师和辅导员同时口头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于事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不予补假。补假手续需在请假日结束的次日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一天(含)以内由班导师审批;一天以上三天(含)以内经班导师签字同意后由分院分管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一周(含)以上两周以下由分院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领导共同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两周(含)以上经分院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考试期间请假,经分院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若假满仍不能返校或正常上课,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


 

    第九条 课堂考勤主要由各班班委负责,班长审核,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各班必须登记好每天的《课堂考勤表》,并于当天17:00(若有第9节课,可延迟至17:30)之前交至分院学工办,并签名确认。


 

    第十条 团学联合会学风建设部负责对各班的早读、晚自习及课堂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于每周五将抽查情况报至学工办。若发现各班考勤有谎报、瞒报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并在评奖评优中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 分院学工办每周一将上周的请假及考勤情况统计后张贴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到分院学工办反映。


 

    第十二条 分院实行旷课预警制度,如果学期内旷课达到6学时,分院将下发书面《旷课预警单》,并告知家长;旷课达10学时及以上者,按《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宁波理工学〔2006〕158号)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宁波理工学〔2005〕146号)有抵触,按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宁波理工学〔2005〕146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未知  作者: 未知  发表时间: 2009-11-25 10:43:03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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