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生化[2009]14号
各研究所:
现将经分院党政联会议讨论通过的《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办公、实验室用房安全责任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办公、实验室用房安全责任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分院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创造良好安全环境,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内部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分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院全部办公及实验室用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院安全隐患排查小组负责各类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与监督。
第四条 分院各办公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本人负责的房间负直接安全责任。责任人要定期对所负责的办公室、实验室进行隐患排查,并将发现的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上报分院办公室。
第五条 分院各办公及实验室用房应接受学院综治委及分院安全隐患排查小组的检查监督;每年同分院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切实按照协议书规定内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学院、分院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限期消除。
第六条 对有下列安全情况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上班时间
1、上班时间临时离开办公、实验室用房时间超过15分钟且不关门者,被校卫队或分院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发现后,在分院内部对办公、实验用房责任人做通报批评(多人共用的办公室一并通报);一个学年内同一办公或实验室用房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每次扣发责任人年终奖500元(多人共用的办公室平摊);
2、上班时间因临时离开办公、实验室用房不关门、窗造成财物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非上班时间
1、非上班时间被校卫队发现不关门、窗的情况,分院在接到学院综治委书面通知后每次扣发责任人年终奖500元(多人共用的办公室平摊);
2、非上班时间因办公或实验室用房不关门、窗造成财物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在接到学院综治委或分院安全隐患排查小组有关安全情况的通知后,由分院办公室负责书面记录,并将安全情况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各办公、实验室用房责任人可在接到分院办公室通知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对已发生的安全情况进行复查,经过复查确认无误、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查请求的,责任人须在办公室安全责任事故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分院安全隐患排查小组与相关责任人共同对安全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限定为五个工作日内。若责任人对复查的过程及结果有异议,提交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裁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未知 作者: 未知 发表时间: 2009-11-25 10:45:03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