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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关于印发《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   点击量:


理工生化〔2017〕6号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关于印发《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研究所、实验中心,各部门:

    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将《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7年11月29日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科建设,加强学术管理,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成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由全院正高职教师组成,委员应具有全局观念,热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学术工作,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遵守委员会的工作章程。

第三条  委员会任期四年,原则上与学院领导班子任期同步。

第四条  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机构的评价言论;

(二)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确认有效的委员会投票与表决结果;

(三) 校、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四) 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违反保密规定的委员,查实后经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学院科研秘书兼任,秘书没有投票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议学院学科发展规划、重点学科申报、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等事项。

第八条  制定学位点发展规划,组织相关申报工作。

第九条  审议推荐本学院跨学科交叉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 制定本学院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评价标准,评议与推荐学院有关部门委托的重要学术类奖励及荣誉,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他学术行为规范问题。

第十一条 为学院在教学与科研工作的资源优化配置及整合上提供咨询。

第十二条 指导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协调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审议推荐限额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决议采用投票表决制,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七条  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在重大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后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会议纪要由秘书起草,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利益时,讨论和表决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应当予以公示,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会议通过,上报学院核准后发布。修改本章程,应经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学院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抄送:学科科研部。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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