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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关于印发《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01  来源:未知   点击量:

理工生化【2009】18号


 

各研究所,实验中心:


 

    为加强分院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经研究决定,现将《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强分院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保障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结合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宁波理工[2001]20号)等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本细则所指危险化学品,系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致病菌、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固体、液体、气体等;易制毒化学品是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所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规定的化学品。


 

    二、国家《关于印发〈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3]96号)中规定的化学品不在此管理细则之内,需要采购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通过学院相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申报审批后方可采购和使用。


 

    三、所有用于教学的化学品由学院统一采购,用于科研的危险与易制毒化学品由学院代购,或经学院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后自行采购。


 

    四、各实验室需指派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人员来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和管理。


 

    五、各实验室对领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做好领用登记工作,放在专用柜中保存,并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在使用过程中认真做好记录。各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中心主任需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六、按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宁波理工[2001]20号)的规定领取、保管和使用化学危险品。各实验室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和存储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周使用量),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保管地点应有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静电、隔离等设施。物品的保管应科学化,特别要注意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可堆放在一起。定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七、危险性气体(氢气、乙炔、乙烯、各种其他烃类气体、氨气、液化石油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同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通风。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等附近,并应保持实验室通风。含有大量有机溶剂的固体反应产物,不得放入烘箱内干燥,应采用真空干燥箱处理。


 

    九、需要低温保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在防爆冰箱中保存。对于无法实施防暴改造的冰箱,必须在冰箱门上粘贴“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入箱”的醒目标签。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冰箱(冰柜)等附近。


 

    十、采用化学危险品进行实验时必须谨慎小心,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必要时应有人监护。


 

    十一、实验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物参照《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实验室“三废”处理规定》(理工生科[2008]5号)的要求执行,避免污染环境和安全事故。


 

    十二、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学院有关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正确掌握各种保管和使用方法以及应急措施。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的教育。


 

    十三、实验中心对在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此细则实施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等处分。情节严重者上报学院处理。


 

    十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未知  作者: 未知  发表时间: 2010-01-01 10:19:56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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