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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实验室“三废”处理规定》的通知(理工生科[2008]5号)

发布日期:2008-12-18  来源:未知   点击量:

各研究所、市重点实验室、生物与化学工程实验中心:


 

    经分院研究决定,现将《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实验室“三废”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生物与化学工程分院实验室“三废”处理规定


 

 


 

    为保证分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加强实验室“三废”的管理,保护环境,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后,相关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有关“三废”处理必要性的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三废”处理的基本方法,协助教师做好“三废”处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废渣、废液容器和通风、排风设备进行检查、清理,以保证“三废”处理的实施。


 

    第三条  有废气产生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通过排风设备将废气排到室外。


 

    第四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先经处理再排放。


 

    第五条  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对环境有污染的废弃物(主要是有机废液)应在妥善处理后,用容器(各实验室自备)收集,储满后将废液同容器一道置于废弃物暂存室内指定区域。


 

    第六条  各实验室产生的空试剂瓶,应在清空后装箱整齐存放至分院废弃物暂存室内,禁止丢进垃圾箱和随意堆放在过道上。


 

    第七条  分院废弃物暂存室设在ND110A对面,钥匙由分院统一管理。空试剂瓶和废弃物在暂存室统一集中后,将交由学院后勤处定期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实验室负责人,分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处理;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上报学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生化分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 未知  作者: 未知  发表时间: 2008-12-18 10:49:09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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